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紀處理暫行規(guī)定

瀏覽次數:次 發(fā)布時間:2022-01-19

  第一條 為端正考試風氣,嚴肅考試紀律,保證自學考試質量,根據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》第三十七條、三十八條、三十九條規(guī)定的精神,結合我市實際情況,制定本暫行規(guī)定。

  第二條 本暫行規(guī)定適用于對我市高等、中等專業(yè)教育自學考試中違紀、舞弊行為者的處理。

  第三條 對應考者違反考試紀律的處理。

  (一)應考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其所答題目按零分處理:

  (1)在開考信號發(fā)出前或考試終了信號發(fā)出后所答的題;

 ?。?)未按要求(答題的位置及形式)所答的題;

 ?。?)書寫潦草,無法辨認的答題;

 ?。?)非試卷要求另加附頁或紙張所答的題。

 ?。ǘ颊哂邢铝星闆r之一的,其所考本門課程按零分處理:

 ?。?)應考者未寫姓名、準考證號或在規(guī)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、準考證號的;

 ?。?)在試卷上做與答題無關的任何標記的;

 ?。?)攜帶規(guī)定以外的文具、書籍進入考場且不按規(guī)定統一放置的;

  (4)用規(guī)定的藍、黑兩色鋼筆或圓珠筆以外的筆答卷的;

  (5)有意在考場內交談、喧嘩或在考場內吸煙、吃東西,不聽監(jiān)考人員勸阻的。

  第四條 應考者在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,不論何種情況,一律取消其該次各門課程考試資格,并視情節(jié)輕重,分別給予處理。

  (一)下述四種表現,視為較輕作弊行為:

 ?。?)在考場內答題時,交頭接耳的;

 ?。?)竊視、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讓他人抄襲答案的;

  (3)在身、手某部位或規(guī)定攜帶應考文具上書寫與考試有關內容的;(不論已遂或未遂)

  (4)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、紙條的。(不論已遂或未遂)應考者有上述作弊行為之一的,一年內不準其參加自學考試。是行政工作人員的,應通知其所在單位行政組織,給予行政警告處分。

 ?。ǘ┫率鋈N表現,視為較重作弊行為:

 ?。?)使用各種方式相互傳遞或以各種暗號暗示考試答案的;

  (2)委托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試的;

  (3)偷換試卷交流答案或相互交換并代答試卷的。

  應考者有上述作弊行為之一的,二年內不準參加自學考試。是行政工作人員的,應通知其所在單位行政組織,給予行政記過處分。

  第五條 應考者在考試中,嚴重違反考場紀律,經勸阻無效,取消其該次各門課程考試資格,并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處理。下述六種表現,視為嚴重違反考場紀律:

 ?。ㄒ唬┯形璞仔袨?,拒不接受教育,態(tài)度特別惡劣的;

 ?。ǘ┰趫竺?、考試中無理取鬧、尋釁滋事的;

 ?。ㄈ_亂考場秩序不聽勸阻,威脅考場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;

 ?。ㄋ模﹤卧熳詫W考試證件、印章及有關證明材料的;

 ?。ㄎ澹┠笤焓聦?、誹謗、污蔑自學考試工作人員的;

 ?。ё呋蛩簹г嚲淼?。

  應考者有上述違反考場紀律行為之一的,三年內不準參加自學考試或注銷其考籍。是行政工作人員的,應通知其所在單位行政組織,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。情節(jié)特別嚴重構成違法行為者,移送公安、司法機關,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
  第六條 對自學考試行政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,在工作中出現失職行為的處理。

  下列五種表現,視為失職行為:

 ?。ㄒ唬┰诒O(jiān)考中不履行職責,吸煙、聊天、打瞌睡、看書報或做與監(jiān)考無關的其他事情,經指出后堅持不改的;

 ?。ǘ┰诒O(jiān)考中未經同意,擅離職守的;

  (三)在監(jiān)考中對違紀、舞弊者姑息遷就、不認真執(zhí)紀的;

 ?。ㄋ模┰谂芯?、評分、登統分數、建檔、畢業(yè)審查等工作中失誤較多,經指出后堅持不改的;

 ?。ㄎ澹┰谝?guī)定時間之前私自向考生泄漏分數或考試結果的。

  自學考試行政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,取消當年自學考試工作人員資格,并予以通報批評。

  第七條 對自學考試行政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,在工作中出現違紀行為的處理。

  下列五種表現,視為違紀行為:

 ?。ㄒ唬忌鷤卧熳C件知情不報、故意隱瞞考生真實身份者;

  (二)利用監(jiān)考或從事考試組織工作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,或故意隱瞞舞弊事實的;

 ?。ㄈ﹣G失、損壞有關考試工作尚未解密的資料、考場原始記錄和考生考籍檔案等造成嚴重后果的;

 ?。ㄋ模┻`反自學考試的有關規(guī)定,隨意為考生提閱、外借檔案,或擅自出具證明材料,造成嚴重后果的;

 ?。ㄎ澹┰陂喚碓u分中不按閱卷規(guī)定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考生成績的。

  自學考試行政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,取消兩年以上自學考試工作人員資格,給予行政記過處分;是考試組織工作負責人的,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。

  第八條 對有關行政工作人員、自學考試行政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,在工作中出現瀆職或嚴重違紀行為的處理。

  下列四種表現,視為瀆職或嚴重違紀行為:

 ?。ㄒ唬榭忌鼍呒僮C件,或偽造考生證明、成績及檔案材料的;

 ?。ǘ┩祿Q、涂改考生試卷、考試分數及其他考籍檔案材料的;

 ?。ㄈ┲甘?、縱容、伙同他人舞弊或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紀律,致使考場紀律混亂的;

 ?。ㄋ模┰熘{中傷、無中生有、打擊報復、誹謗誣陷自學考試工作人員的。

  有關行政工作人員,有上述行為之一的,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;自學考試行政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,有上述行為之一的,取消其參加自學考試工作資格;是自學考試組織工作負責人的,撤銷其負責人職務。

  第九條 對有關各方面工作人員,出現違法行為的處理。

  下列三種情況,視為構成違法行為:

  (一)盜竊或泄露自學考試試題(試卷)、參考答案及其他保密材料的;

 ?。ǘ├寐殭噌咚轿璞?,貪污受賄,其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;

 ?。ㄈ┯捎谶`反規(guī)定或玩忽職守,致使自學考試試題、試卷、參考答案、考生答卷及考籍檔案材料發(fā)生丟失和損壞等造成重大事故的。

 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,除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外,對其他參與者視其情節(jié)輕重給予行政處分。情節(jié)特別嚴重者,移送公安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第十條 凡共產黨員違反上述有關規(guī)定,有泄露試題、考場作弊、涂改考卷

  等弄虛作假行為的,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消黨內職務處分;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。

  第十一條 考場或考點發(fā)生紀律混亂,有多起舞弊事件發(fā)生的,該次考試無效,情況嚴重的,取消該考場、考點下一次組織自學考試的資格。

  第十二條業(yè)務主管部門委托開考的專業(yè),在考試中發(fā)生考紀混亂,違紀和作弊率超過其參考人數5%的,該專業(yè)??颊D半年,情況嚴重的,??颊D一年;社會助學單位,不按自學考試有關計劃、規(guī)定組織輔導,致使出現考場混亂,影響考試的,停止其一年的自學考試輔導資格,造成惡劣影響的取消其舉辦自學考試輔導的資格。

  第十三條 對應考者和考試行政工作人員違反自學考試紀律和考試管理規(guī)定行為的處理,由區(qū)、縣考試管理部門、主考院校裁定和執(zhí)行,同時抄報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。重大案件應報市考委裁定后執(zhí)行。

  第十四條 行政工作人員違反考試紀律和考試管理規(guī)定,需給予行政、黨紀處分的,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和監(jiān)察、黨組織、紀檢機關裁定和執(zhí)行,同時抄報市考委。各級紀檢、監(jiān)察機關(部門),要支持市考委嚴肅執(zhí)紀。

  第十五條 對本暫行規(guī)定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所列違紀舞弊行為的處理,由市考委裁定后執(zhí)行。

  第十六條 各區(qū)、縣考試管理部門和各主考院校,對違反考試紀律的處理決定,一般應于當次考試后送卷時報市自考委;對個別情況較為復雜的違紀舞弊案件的處理決定,可于考試后20天內上報。

  第十七條 市自考委對各區(qū)、縣考試管理部門和主考院校所做出的關于違紀舞弊行為的處理裁定,有權修正或否定,但應在收文20天內函告。

  第十八條 對違反考試紀律和考試管理規(guī)定的人員給予處理,裁定機關應做出書面處理決定,并通知有關部門、單位和被處理本人。

  第十九條 本暫行規(guī)定由市自考委負責解釋。

  第二十條 本暫行規(guī)定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第二十一條 我市其他有關規(guī)定與本規(guī)定有出入的,以本規(guī)定為準。


湖南專升本最新資料領取

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轉載、學生投稿,如有侵權或對本站有任何意見、建議或者投訴,請聯系郵箱(1296178999@qq.com)反饋。 未經本站授權,不得轉載、摘編、復制或者建立鏡像, 如有違反,本站將追究法律責任!


本文標簽: 天津市暫行規(guī)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

上一篇:江蘇省自學考試金融管理專業(yè)(獨立專升本段)調整加考課程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下一篇: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組織考試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

湖南3+2 統招專升本

一鍵查詢